防晒化妆品属于特殊类化妆品中的一员,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中对它的定义为: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那么根据国家相应的标签标识法规,它的标签中哪些标识内容是必须标注的,又应该如何标注呢? 1产品名称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其中商标名是指正在注册和已经注册的商标,并且其商标经营范围中包括“化妆品”一项,便可以使用。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必须跟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②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必须跟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一致);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实际生产地址(标注委托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信息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申报注册的地址); ③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3净含量XXml或XXg 4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 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中保质期标注:x年或xx月; ②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其中限期使用日期,可以标注4位数年份、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如:,表示年06月11日前使用;也可以标注4位数年份、2位数月份,如:10,表示年10月1日前使用。 5成分①真实地标注所有的成分名称,并以“成分:”引导语标出; ②各成分之间以“、”隔开,含量大于1%的成分,以降序排列,含量小于1%的成分,任意排列; ③标注成分名称应该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名称(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若是在目录中没有存在,可以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相关成分的使用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版); ④香精直接采用“香精”或“(日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6证号及标准的标注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如:京妆xxxx号(xxxx表示申请通过的编号),无需标注“QS”标志。 ②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份。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前4位为年份,后4位为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每年度从号开始分别编排)。 8其他规定标注的语言①《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版)中规定在标签中标注的内容; ②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9SPF值、PA值、防水效果的标注(1)SPF值的标注: 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SPF值为2~5(包括2和5)时,标识实测SPF值;如实测值为3,95%测试下限为2,那么标识标注SPF值为3; ②SPF值为6~50(包括6和50)时,标识上限为实测SPF值,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与小于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二者间的较小值。如实测值为18、16,那么标识标注SPF值为(15-18)范围内任意数值;又如实测值为25、21,那么标识标注SPF值为(20-25)范围内任意数值,依次类推; ③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大于50时,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指数(SPF)应标注“50+”;当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时,标识上限为“50+”,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的下限值。如实测数值为51、46,那么标识标注SPF值为(46-50+)范围内任意数值;实测数值为52、50,那么标识标注SPF值为(50、50+)范围内任意数值;实测实测数值为65、58,那么表示标注SPF值为50+; (2)PA值的标注: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等于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 当PFA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 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 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 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 当PFA值大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 (3)防水效果的标识: 根据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对产品进行标识,测试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反之,则可以标注有防水效果,标注时,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以上信息是防晒化妆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特别提示: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标注,是指在生产厂家已经通过“两证合一”,并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若正在申请中,可以沿用现有的证件信息进行标注,但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自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具体如何标注,应由生产厂家综合考虑后,自行决定。 关于防晒化妆品的标识,主要法律法规现整理如下: 1.GB.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监总局第号令) 3.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年第号) 4.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管函〔〕号) 5.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监函〔〕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