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2-23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发现有84批次防晒化妆品实际检出的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其中不乏一些大牌的身影,更让人吃惊的是,像卡芙兰美白隔离防晒乳和卡芙兰隔离提亮防晒乳,温碧泉透轻盈防晒乳、韩后轻盈优护防晒乳、青蛙王子防晒乳液等防晒护肤品中,竟然没有检测到产品批件或者标签标识中所标明的防晒剂。

防晒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上述产品均存在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的问题,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今年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年第号),新规允许防晒化妆品标注最大的SPF值为50,最大PA值为4个‘+’。而之前的规定则为SPF的最大值为30,PA的最高为3个‘+’。新规具体要求如下:

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在2~50(包括2和50,下同)时,应当标识该实测SPF值;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当PFA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当PFA值大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

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等于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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