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B.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拟修订 GB.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自年实施至今,已有30年之久的历史,期间于年和年进行了两次修订。随着我国化妆品法规的变化,我们发现版的化妆品标签标准存在一些不足,有缺漏,甚至是有些条款已经失效,不符合目前化妆品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因此急需修订。同时,版的标准是在中国、美国、欧盟标签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基础上建立的,由于近年来国家标准委积极推进消费品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在对ISO-《化妆品-包装和标签》的研究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该标准在标注的位置及免除条款等要求也与我国标准不一致,因此本次修订时也将采纳ISO-中科学但也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同时本标准也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精简整合评估中列为修订项目。年2月25日,国家标委会发布《关于对《机动车道路照明装置和系统》等46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年月25日。其中,《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将修订,主要起草单位为: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一、拟修订的内容·增加产地的标注要求;·对小包装产品免除标注条款增加标签面积等要求;·删除卫生许可证的有关内容;·增加初级包装必须标注的内容;·经讨论,其它可以增加的要求。 二、主要技术内容研究中国化妆品标签法规和规定、欧盟《化妆品指令》、美国联邦法规70章关于化妆品标签规定的最新变化;研究ISO-《化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对研究成果进行分析,通过修订标准采纳合理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原文内容链接: 自年月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监督检验相关检测应当采用本通告发布的检测方法。原文内容链接: 年6月4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年第7号公告,批准项国家标准和3项国家标准修改单,其中涉及化妆品的标准有9项,具体如下:原文内容链接: 原认定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资格终止 自年月日起,此前已获得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检验机构不得继续以原认定或指定的资格名义受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 检验机构只要取得CMA,具备相应检测能力,通过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机构的相关信息,且提交的相关信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并公布后就可以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 新系统上线,信息化管理 自年9月0日起,符合《规范》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后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 化妆品企业需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查询检验机构相关信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开展化妆品备案检验,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出检验申请并开展检验工作。 自年9月0日起至年0月3日前,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程序实行双轨制,也就是化妆品企业既可通过检验信息系统,选择已公布相关信息的检验检测机构,网上办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也可沿用原有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工作程序,线下办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自年月日起,只可通过检验信息系统网上办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 检测项目调整 《规范》对原有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调整如下: .微生物试验项目 无变化。 2.卫生化学检验项目2.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pH值。而对于纯油性(含蜡基)的产品不需要检测pH值;多剂配合使用的产品如需检测pH值,则除在单剂中检测外,还应当根据使用说明书检测混合后样品的pH值。2.2新规充分考虑风险物质的带入,增加了二噁烷(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和游离甲醛项目,并且要在同一家实验室进行。而此前对可能带入二噁烷、甲醛风险物质的产品,企业可采用提供原料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加测方式证明其安全性。2.3非法添加行为应由上市后抽检管理,因此对于宣称抗痘的产品去除了抗生素和甲硝唑等非法添加成分的检测。2.4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企业在提交完整检测样品的同时,可配合提供包装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3.毒理学检验项目 3.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3.2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3.3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不进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四、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 4.祛斑类和防晒类化妆品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4.2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五、功效评价检验项目 宣称祛斑美白、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的产品,需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进行相应的功效性检验。 新规下过渡期设置 考虑到《规范》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管理、检验工作流程、检验项目要求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证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的同时不影响产品注册和备案正常开展,公告对《规范》实施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 、已开展检验的或境外实验室已完成防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该检验报告可继续在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时使用。 2、已完成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原有检验项目与《规范》不一致的,应在本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除外),补充完成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补充完成的检验报告,应当在产品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提交,或者在产品备案确认继续生产时提供备查。 3、新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尚未开展检验的,自年9月0日起,应当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原文链接: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规范概述:、某些产品的附加测试要求; 2、第三方测试机构如何获得在中国进行测试的资格; 3、公司如何使用在线系统来申请测试服务。 除当前要求的毒理学测试外,公司还将被要求对所有含量≥0.5%(重量)的化学防晒剂的“普通”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皮肤光毒性和致敏性测试。通用化妆品的定义是不含高风险成分的化妆品。公司还必须对这些产品进行防晒系数(SPF)测试;以前,这仅适用于声称具有此类特性的产品。洗去类产品、香水和指甲油产品均不受这两项要求的限制。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公司必须根据新要求对所有新注册或归档的化妆品进行测试,然后才能投放市场。对于已经过测试的化妆品,可以提交测试结果以注册和销售其产品。同时,每四年更新一次许可证时,必须为新要求的数据提交补充测试报告。 本文来源于网络,均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精彩推荐 、化妆品检验员配方师报考中颁发全国职业技能认证等级证书 2、专业化妆品备案产品检测国家认可粉丝有优惠 免费标准、专业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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